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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员需怎样走合法程序

 开公司经营或许会赢利或许会亏损。对亏损的公司选择减员应走合法程序,否则会被员工状告违法减员,要求经济赔偿。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技术公司)与员工陆贤(化名)劳动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对信息技术公司不同意恢复与陆贤劳动合同、不支付陆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2007年4月8日,陆贤由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进入该信息技术公司工作。一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陆贤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合同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每月工资为24300元(税后2万元)。2010年1月4日,该信息技术公司向陆贤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已履行相关手续,在与陆贤多次协商未果,解除与陆贤的劳动合同,遂向陆贤支付了经济补偿金4.2万余元及4天工资3347元。

2010年1月18日,陆贤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3月11日,静安区劳动仲裁委裁决认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信息技术公司为陆贤缴纳2010年1月至2月的社会保险费。

收到上述裁决书后,该信息技术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称,自2009年11月,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2008年、2009年累计亏损人民币600多万元,决定裁员减人。同年12月4日,公司就裁减人员向全体员工作了说明,并听取了职工的意见。又在同月8日,就裁减人员方案向行政机关报告和递交了材料。次日,公司向被列为裁减对象陆贤等3名员工,就劳动合同解除进行协商未果。2010年1月4日,公司依法解除了陆贤的劳动合同。后陆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而裁决的结论却是要与陆贤恢复劳动关系。该信息技术公司认为,公司是依法裁减人员,履行了报告手续,而劳动仲裁委以未出具回执,却支持了陆贤的请求,故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不当,不认同裁决结论。还向法院提供了11份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诉请。

法庭上,陆贤辩称裁员应该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但在2009年12月4日公司组织开会时,未听取员工的意见,更没有向行政部门作过裁员报告,认为该单方裁员行为违法,要求法院维持裁决。

法院认为,本案从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的证明表明,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制定裁决人员,并向职工说明情况及听取意见等程序,但没有证据表明已将该裁决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报告。尽管信息技术公司提供了多份证据,来说明曾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告手续,甚至提供证人及录音材料等,但也仅仅说明该公司曾派员到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官员向该公司解释提供的需要材料,而不能证明该公司已提供了完备资料,遂认定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法院还认为,双方的原劳动合同期限至诉讼时已届满,已无恢复的可能。本案涉及的是指,从2010年1月5日至3月31日合同到期的时间,双方劳动合同是否该恢复?法院以为,不是所有违法解除的合同均应恢复劳动关系。还应综合分析从劳动者的岗位、合同履行将带来的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首先,从信息技术公司的规模看仅有13人的小公司,从运作成本、人员结构看规模相对较小,工作岗位本身并不富余,又从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公司经营确实存在困难;其次,从公司岗位及恢复产生的影响看,陆贤原担任的是副总经理,该职位对于公司的运作经营存在一定的重要性,通过本次诉讼双方必然会产生隔阂和矛盾,而这些隔阂和矛盾,势必给今后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再次,双方的劳动合同业已到期。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经该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但陆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法院也无法支持。鉴于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陆贤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现该公司已经以经济补偿金形式支付了4.2万余元,该数额已多于赔偿金的数额,遂法院作为了判决。

法律小常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合同纠纷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