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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经纪协议》是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

      丽娜凭借天生丽质与某网络科技经纪公司签订一份《主播经纪合同》,公司每月向丽娜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该经纪合同还对丽娜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工作到6个月时,丽娜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退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在岗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后,她又诉至法院,亦被法院驳回。


法律评析

      劳动关系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丽娜的主要工作在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既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当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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