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还可以要求参照无效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吗?法院是怎样判决的呢?

    谢某、国大公司于2012年3月17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国大公司将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工程交予谢某实际施工。上述三个工程经谢某施工完毕,业主及国大公司均验收,但国大公司尚拖欠谢某工程款。因此谢某提起诉讼,请求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要求国大公司支付工程款。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谢某与国大公司二审庭审中确认,案涉三个工程均是由国大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再将整个工程发包给谢某施工,案涉三个工程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都是谢某所聘请。

    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本案中,案涉三个工程均是由国大公司承包,然后全部转包给谢某施工,国大公司的上述转包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如前所述,案涉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业主使用,国大公司在前期的设计、管理以及谢某在实际施工中均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因此谢某主张参照双方约定结算工程款,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免责声明:本平台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提供任何保证,仅作参考。文章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宋长贵律师团队

合同纠纷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