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有签名无盖章合同是否有效?

        案 情

        铜陵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该建材公司向该建筑公司提供两种型号的水泥砖30万块,价值15万元整。合同还约定了交(提)货时间、地点、期限、检验标准、方法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在该合同供货方一栏写上单位名称,且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未盖单位公章,建筑公司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并盖上了单位公章。此后,建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建筑公司却未按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2018年6月,建筑公司仅支付砖款2万元,尚欠13万元。为此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支付砖款13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裁 判

        一审法院支持了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建筑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建材公司在该合同上未盖单位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郑某签名,该合同签订只是郑某的个人行为,建材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系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在其权限范围内在合同上签名,与在合同上盖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行使的是其职务行为。依法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单位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签字与加盖印章不需要同时具备。

        对于单位来说,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故在订立合同时,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公司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之后该合同即告成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单位公章的效力具有绝对性,只要盖了法人公章,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合同同样生效,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

        对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效力,则具有相对性。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法人承担。

        但是并非所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都具有代表单位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越权代表行为无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也非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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