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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案 情

  甲国土资源局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乙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委托甲征收A地块土地100亩,并为此组成了专门小组,配合甲的征地工作,向甲支付了一系列工作费用320万元。现甲计划将该A地块土地公开挂牌出让,起拍价为32万元/亩,乙认为甲应该按照《委托征地协议》的约定将该地块直接交付给自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
分 析

  显然,甲与乙之间的协议违反了“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拍挂”的强制性规定,且约定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损害国家利益,协议无效。
   那么此时法院能否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有些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因此不能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也不应该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如果法院在明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显然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的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审查,并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案中法院判决确认了合同无效,并认为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最终判决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32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判决有“超过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做裁判”的嫌疑,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后,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的应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在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驳回诉请后,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再次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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