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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能否真的“免责”?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都会约定一些免责的条款,等到未来发生了约定的情形就能免于承担责任,这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责任承担的风险。那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真的能“免责”吗?有没有哪些免责条款是双方约定好了也不能免责的呢?免责条款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想免责条款有效就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协商认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01显失公平
   一方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或者加重另一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权利的,都属于显示公平的情形。譬如说购买了热水器,商家与顾客签订了免责条款,一切漏水造成经济损失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就是显示公平的免责条款。

02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0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
   常见的就是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要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该义务的,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0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订立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租条款是违背了法律的,自然也是无效的条款。这类的条款通常会出现在医疗合同、劳动合同当中。

注意: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并不会因为免责条款的无效而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的其他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其他部分还是继续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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