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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务合同能避免建立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7年3月到某职业学校担任门卫,双方先后签订多份聘用协议,协议均标明为劳务人员使用。协议并约定:职业学校根据自身需要委托陈某承担出入校秩序维持工作,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职业学校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陈某工作期间工资标准为每日30元,2019年5月26日,陈某自职业学校离职。随后,陈某经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职业学校支付其最低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具有否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效力

 

【案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从双方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本案中陈某和职业学校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在职业学校的门卫岗提供劳动,接受学校的劳动管理,且学校按月向陈某发放劳动报酬,虽双方在签订的聘用协议上标注为劳务人员使用,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属性,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陈某关于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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