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文书范本

房屋 土地 车船情况登记表

填  表  说  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除出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收入,承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外)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屋、土地实际坐落填写。

3.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账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

4.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中:“合计”栏中年应纳税额填写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数字。

5.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无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的,必须在备注栏中说明。

6.出租人名称、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7.自用(出租)房屋、土地、车船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车船明细。

8.净吨位/载重吨位:根据船籍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机动船填写净吨位,非机动船填写载重吨位。

9.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10.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11.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登记类型: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平方米

自  用  房  屋

产权证书号

房  屋  坐  落

房产原值

其  中

应税原值

其  中

免税原值

年应纳

税额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小    计

出 租 房 屋

产权证书号

房  屋  坐  落

年租金收入

年应纳税额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小    计

  合    计

年应纳税额: 

承租房屋

出租人名称

出租人证件号码

承租房屋坐落

年租金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自 用 土 地

土地证书号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积

其  中

应税面积

其  中

免税面积

每平方米

税额

年应纳

税额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小  计

出 租 土 地

土地证书号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积

其  中

应税面积

其  中

免税面积

每平方米税额

年应纳

税额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小  计

合  计   

年应纳税额:

承租土地

出租人名称

出租人证件号码

承租房屋落地

土地面积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车 辆 情 况

车辆牌照号

核定载客量/载质量

车辆类型

年应纳税额

备      注

 

合    计

年应纳税额:

船 舶 情 况

船舶牌号

净吨位/载重吨位

船舶类型

年应纳税额

备      注

合    计

 

填表人:盖章(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