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登 记 表
(适用于个体经营)
纳税人名称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的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写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写地址。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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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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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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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设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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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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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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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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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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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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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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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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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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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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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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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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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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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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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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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行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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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国籍或户籍地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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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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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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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请将业主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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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店 情况 |
分店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 址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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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投资 情况 |
合伙人 姓名 |
国籍或 地址 |
身份证件 名称 |
身份证件 号码 |
投资金额、 币种(万元) |
投资 比例 |
分配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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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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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
业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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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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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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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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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主管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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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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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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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主管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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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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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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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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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