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酒店职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和工休时间。一日,陈某从住处骑车前往酒店工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无责任。相关部门受理后,认为陈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酒店不服认为陈某当日上班并没有按照通常的路线行进,难以判断陈某是否在上班途中,遂起诉至法院。
【导致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从地图上看,酒店在城东位置,陈某住处城西,事故地点虽然不在酒店公司自制的从陈某住处到酒店的交通路线图上,但亦位于陈某上班的合理路线内,构成工伤。
【法理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就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