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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部分内容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名是否要担责

    【案情】

    某公司向当地一家银行借款1550万元,保证人亚某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偿还贷款并要求保证人亚某承担保证责任。亚某辩称其签订的《保证合同》为空白合同,合同中书写的其他内容是事后加上去的,不应承担责任。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亚某签署《保证合同》时合同的关键内容(如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等)确未填写完整,亚某当时是在一份部分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名。

    【分歧】

    关于本案中保证人亚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亚某签署的是一份空白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事后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的内容,对案涉1550万元借款进行担保不是保证人亚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事后亚某也不承认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因此该担保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亚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亚某在部分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明知合同中关键内容空白而不提出异议,表明其对空白部分的内容是放任和默认的并且愿意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丽娜的主要工作在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既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当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费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虽然亚某是在内容未填写完整的《保证合同》上签名,但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应当清楚在内容未填写完整的《保证合同》上签名认可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可能面临的后果,也应当了解在内容未填写完整的合同上签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其仍签名,应视为其对上述不确定性有了充分的了解,并自愿对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亚某将《保证合同》的关键内容未填写完整并签名后交给某银行,可以视为其放弃了该权利,且事后又未予监督、收回《保证合同》的行为视为亚某已经授权给某银行补正《保证合同》条款。而且《保证合同》打印部分明确载明“甲方(亚某)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与乙方(某银行)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的内容,也说明亚某知道在《保证合同》上签名认可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保证合同》中并无对亚某免除保证责任的有关约定,故亚某以此作为其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亚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应是为案涉的15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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