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关联企业间转移工作 原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金牛公司与天平公司是老板陈某创办的两家企业。原告田某一直在金牛公司工作。2015年12月,田某在工作中受工伤,经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2月,田某恢复后重新回到单位工作,却被通知需调往同一老板开设的天平公司。“我知道天平公司,既然上头要我调,我也没办法。”田某接受了调职要求,金牛公司随后为其办理的退职手续并转移了社保。

    由于工伤后难以负担繁重的工作,田某于2016年11月主动从天平公司辞职,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劳动部门仲裁要求金牛公司向田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赔偿金42500元。由于不服该仲裁,金牛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法院依法撤销此前的仲裁决定。

    法庭上,原告金牛公司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公司认为,田某虽然在金牛公司遭受工伤,但仍然在金牛公司的关联企业工作,金牛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金牛公司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田某自己主动向天平公司辞职,金牛公司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也不需向田某支付赔偿金。

    “我和金牛公司当时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期满,是公司要把我调到天平去的,我根本不知道金牛公司给我办理了退工手续。”田某提供了金牛公司向劳动社保部门出具的退工单,上面记载解除终止原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终止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田某认为金牛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且金牛公司至今未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让田某十分不满。

    【裁判结果】 

    经审理,宜兴法院认为,劳动者被安排至关联企业工作,原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既已认定当事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金牛公司就应依法支付田某伤残就业补助金。最终,法院判决金牛公司向田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1856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125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了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会将特定的劳动者在各个关联企业内流转任命工作,这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职务的调动通常也符合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应将下面两种情形予以区分:一是企业在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将劳动者调动至关联企业工作;二是企业将劳动者安排到关联企业内工作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由关联企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前一种情形中,因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原企业仍然对劳动者负有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在后一种情形中,因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原企业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而由关联企业作为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并履行,因此原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原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安排到与之关联的新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并转移社保手续等行为事实上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调动安排,与新用人单位互相履行义务,可以认为原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不违背本人意愿,视为原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免责声明:本平台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提供任何保证,仅作参考。文章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人事经理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能否获支持?

下一篇: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一定要通知工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