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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有哪些风险?

       一、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或承诺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作为无效协议或承诺,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二、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依此履行而无权约定免除该义务。

       三、用人单位面临全额补缴风险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四、员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担责

       未缴纳社保期间,若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工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又规定: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公司的确存在败诉风险。

       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不过还是建议用人单位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省着点“小”钱却可能为公司带来“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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