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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到期,是否可以主张抵销

案情简介:

乙公司2017年2月1日欠甲公司货款50万元,约定甲公司于一年后还款。2017年7月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于一周内将一批价值40万元的原材料运往乙公司,货到付款。2017年7月6日,甲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甲公司尚欠乙公司50万元,材料价款40万元,相互抵销后甲公司还欠乙公司10万元,并要求甲公司还款。甲公司认为自己的债务尚未到期,且公司急需40万元资金进行周转,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种类和性质相同。但根据双方约定,原告的债务尚未到期,而被告的债务已经到期,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不能助长债务的抵销,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债务法定抵销的条件问题。债务的法定抵销有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二是双方债务均已经到期;三是债务的标的种类、性质相同。该案中,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都应向对方支付价款,债务的标的种类、性质相同,但两个债务并没有都到期,只有乙公司的债务到期,因此乙公司不能主张抵销。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乙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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