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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借款”由谁偿还?

导读

在近年的金融借贷纠纷中,“顶名借款”作为一类高发的贷款纠纷案件,顶名借款后是由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偿还?两方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给审判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顶名借款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借名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被顶名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的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经银行审查被顶名人的资料同意放款后,由借名的法人或自然人来实际使用该借款。

01 借款是由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来偿还?

对该问题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来偿还。因为借款由实际借款人来使用并获得收益,根据权利义务统一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该款项应当由实际用人来偿还;二、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来偿还。名义借款人是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对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当由名义借款人偿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实际用款人并没有在金融借贷合同中体现,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应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该笔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后被实际用款人所用,系借款人的自愿行为。双方存在事实的款项借用关系,此时名义借款人成为了债权人,但该法律关系是独立于金融借贷关系之外的,因此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纠纷,应当就事实的款项借用关系另案起诉。

02 如存在银行明知借款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的情形,应当由谁偿还借款?

如果金融机构订立合同时明知名义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第三人使用,或者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第三人之间存在款项使用协议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由第三人即借款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信贷机构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属金融借贷关系;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系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金融机构既然明知该款项为实际借款人使用,那么借款合同直接约束金融机构与实际用款人,借款应由实际用款人偿还。

03 “顶名借款”的风险防范

作为借款人,在替他人借款或担保前,要详细阅读合同的内容,不轻信实际借款人做出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承诺。如合同已履行,关注实际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督促实际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保存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据、付款凭证等,还可以要求实际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提供动产及不动产的反担保质押抵押,以此来保障在你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向其追偿。

作为信贷机构,应在贷前详细审核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了解贷款用途,尽量通过增加抵押物及完善其他担保措施的方式作为款项安全收回的保障。贷款发放后,严格贷后监管,并根据企业还本付息情况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是否稳定,以保证借款合法安全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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