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的区别

  一、概念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 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按销售做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判断标准

  1、根据是否增值判断 

  如何判断一项经济事项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首先判断货物在企业是否发生增值。从企业的生产流程来看,若外购货物并没有进入生产环节,没有成为企业的产成品或在产品,那么就没有在企业内发生增值,与之相关的经济业务就很可能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已经进入生产环节,成为产成品或在产品的购进货物,由于发生了增值,若发生特定经济业务时,就应按照增值后的计税价格 而不是进项税额转出。 

  2、根据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判断 

  对于外购货物,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三、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并不一定就要确认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会计上确认收入是不同的概念,具体分析如下:

  1.自产自用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2.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进项税额转出

  1、将外购的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个人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一工程项目领用外购生产用B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B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