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后财产继续共有,财产使用方式应注明

  (一)基本案情

  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14年7月3日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中针对双方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约定双方各占50%的份额,但双方未就房屋由谁使用,如何使用等问题进行约定。离婚后一年内,李先生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居住一年,回京后想要继续在该房屋中居住,遭到王女士的拒绝。李先生认为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利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实际分割该房屋,房屋由其所有,其给付王女士对应的房屋折价款。诉讼中,王女士表示离婚时,李先生同意婚后房屋由王女士一人居住使用,故其有权不让李先生居住。但王女士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协议书中也没有体现上述内容。最后,法院考虑双方已经离婚,不再具备共同居住条件,对房屋进行了实际分割。

  (二)释法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即不分份额的共有)。如无特殊约定,我国大部分夫妻之间为共同财产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区分份额共同共有。但是婚姻关系解除时,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终止,此时需要双方明确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部分人会选择约定共同财产仍每人各占50%的份额,但经常会忽视离婚后双方如何实际支配使用该财产的问题。本案中,若李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各占50%的份额后,再行写明房屋的实际使用方式与实际使用人,则不会出现后续的纠纷。

  律师提醒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离婚协议书》中共同财产项目的处理意见,不能对此怀有侥幸或偷懒心理。夫妻共同财产项目及分割情况、后续如何履行情况应尽量一一列明,否则极易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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