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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沪高经他字第23号关于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上海鞍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福公司)成立时,借用上海砖桥贸易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砖桥贸易城)的资金登记注册,虽然该资金在鞍福公司成立后即被抽回,但鞍福公司并未被撤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确认鞍福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判决并未实际出资的设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砖桥贸易城的不当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其行为,使得鞍福公司得以成立,并从事与之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因此,砖桥贸易城是有过错的。砖桥贸易城应在鞍福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复

2001年9月13日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内容
   一、案情主要事实
   凤舞公司与鞍福公司于1998年4月28日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凤舞公司按协议向鞍福公司供应各类牌号汽车共26辆,合计货款1165200元。鞍福公司仅支付部分购车款,尚欠742800元凤舞公司逐向上海市奉贤县法院起诉.要求鞍福公司偿付购车款,并以砖桥贸易城对鞍福公司的设立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判令砖桥贸易城对鞍福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鞍福公司系由费汉灿、林学建两人于1998年2月10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费汉灿出资60万元,林学建出资40万元)。该公司的设立手续(包括注册资金的验资手续)均委托砖桥贸易城办理。双方于1998年2月6日签订借款协议书(此时鞍福公司尚处于设立之中),载明:“为了发展经济,吸引更多的客户来我贸易城投资经商,就乙方(即鞍福公司)向甲方(即砖桥贸易城)借款事宜,订立本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整,借款期限从1998年2月6日至1998年3月5日止。二、乙方在经营业务交往及其他活动中,应负的经济、法律及其他有关责任与甲方无关。三、借款的利率参照银行利率结算。……”嗣后,砖桥贸易城为鞍福公司提供了验资专用账户和验资款100万元,并在划款支票上填写收款人为鞍福公司,用途为验资款。该款直接进入了砖桥贸易城专为设立公司进行验资而开设的账户。在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后,砖桥贸易城立即将该款抽回,用作代他人设立公司的验资款。事实上,砖桥贸易城以该笔资金帮助多家公司进行验资。
   砖桥贸易城于1997年3月26日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800万元,主要从事为他人代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业务(但其经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并无招商或代理公司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并从中收取费用(每设立一家公司收取5000元左右,视注册资金数额而定)。砖桥贸易城通常为设立公司的申请人提供“一条龙”服务,内容包括提供验资账户和验资款、代为办理验资手续、申请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二、一、二审法院处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奉贤县法院认为,凤舞公司与鞍福公司之间购销合同有效,鞍福公司应给付尚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砖桥贸易城明知鞍福公司两股东并不具备开办公司所必需的100万元注册资金,而以借款为名为其提供该笔验资款,并以鞍福公司两股东出资款的名义将该款汇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验资完成后,又将该笔资金从其开设的为鞍福公司验资的专用账户中抽回至自己的账户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严格规定,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造成鞍福公司实际是无注册资金的“合法”企业。对本案原告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造成了损害,故砖桥贸易城应对此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一、鞍福公司给付风舞公司尚欠车款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砖桥贸易城对鞍福公司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鞍福公司负担。
   (二)二审法院的请示意见
   砖桥贸易城对一审判决其对鞍福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1)砖桥贸易城与凤舞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2)砖桥贸易城与鞍福公司之间系借款关系,而非投资关系,其对鞍福公司的注册资金真实性没有义务;(3)砖桥贸易城仅代理鞍福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即使代理行为不当,其法律后果也应由委托人鞍福公司承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砖桥贸易城与鞍福公司恶意串通,虚假投资,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共同对他人构成侵权,使他人对鞍福公司的注册资金造成误解,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鉴于该种情况的普遍性,本案的处理具有导向作用,故请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海高院请示的问题和意见
   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以下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鞍福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本案中,鞍福公司实际上是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鞍福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诉讼中,是否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否定该类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诉讼中也就不再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审理中不应将其列为当事人,而应当直接将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作为当事人,该企业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投资人(股东)承担。故本案应通知鞍福公司的股东费汉灿、林学建参加诉讼,并判决费汉灿、林学建承担鞍福公司的债务。这样处理,与司法解释关于“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的规定相符。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实际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由于其在形式上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故在诉讼中应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体责任承担上,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该企业可能拥有一定的财产,但由于其实际上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其财产权应归属于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所有,投资人(股东)有权以该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投资人(股东)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核准与注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权范畴,法院在审理中不宜直接否定企业法人的资格。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可认定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2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度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家人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实际上承认该类企业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故应当认定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承认其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如实体上判决其不承担责任,显然不顺。而且该类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往往有一定的财产,如判决其不承担责任,使该类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得以逃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在实体上应判令企业与其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
   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倾向同意第三种意见。
   (二)砖桥贸易城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砖桥贸易城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砖桥贸易城应当与鞍福公司的两股东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理由:
   1.砖桥贸易城为鞍福公司的开办人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一条龙”服务,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砖桥贸易城在代办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时,明知鞍福公司的股东无注册资本,但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公司一旦注册成功,其可收取一定的代理费,每年还可以收取管理费),主动以自己的资金帮助后者虚假验资,以取得虚假验资证明,从而使无注册资本的企业得以注册,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禁止虚假注册的规定,具有过错。
   2.砖桥贸易城作为代理从事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的代理人,其与鞍福公司的债权人(即凤舞公司)虽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其帮助公司开办人取得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不特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从主观要件上看,砖桥贸易城作为公司注册代理人具有过错,代理人应当认识到无注册资本的公司将可能对不特定的债权人产生偿付不能的后果;从客观要件上看,虚假注册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事实上已造成侵害后果;从因果关系上看,虚假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其虚假验资获取的法人资格对外发生经济交往且发生了偿付不能的后果,虚假注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显然具有因果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砖桥贸易城在代理注册公司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对鞍福公司及其股东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砖桥贸易城垫资为他人设立公司存在过错,但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是造成公司注册资金虚假的根本原因。砖桥贸易城的行为并不构成与鞍福公司股东共同侵权的故意。如果鞍福公司的股东嗣后能将注册资金补足,砖桥贸易城则无须承担责任。故砖桥贸易城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一种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在责任履行的顺位上应当体现补充性。结合我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行为的归责原则,会计师事务所虽与合同当事人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但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责任承担上,应当首先由出资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已经予以明确。本案中,砖桥贸易城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的行为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都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只是前者更具隐蔽性。因此,对砖桥贸易城的行为,应当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验资而承担责任的方式予以处理。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倾向同意该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