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因此,实务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4条的规定,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五、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这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

第三编 审 判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