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律师

对未入账的收入补征企业所得税时,未入账的成本可否抵扣

案情介绍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年中开业,查账征收所得税,2010全年办公室租金6万元。全年收入30万元多,但只对3万多元收入开具了税务发票,另27万元都是开具的收据。公司平均有12个员工,工资按月发放。但是,每月并没有申报个税和作为工资支出在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2011年3月,因有人向税务稽查所举报该公司偷税漏税,2011年4月,税务稽查科到该公司稽查,发现有几本收据已开具却未开具发票,在询问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后,于2011年6月告知应补缴营业税1.35万元,应补缴所得税5.25万元(只是对房屋租金进行了扣除),并处应缴未缴税款1倍的罚款,全部加起来13万元多【(1.35+5.25)×2】。

法定代表人指出还应该扣除2010年未申报的员工工资支出24万元,但是,稽查人员不予认可,并一再强调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期已过,工资支出不能作为成本抵扣收入。法定代表人无法理解并咨询了税务律师。

  • 案件处理结果 

本律师询问税务稽查员,为何成本只能包括房租,而不能包括实际支出的工资,并要求拿出法规依据。税务稽查员翻书未果,于是同意将2010年实际支出工资作为成本抵冲收入,但要补缴应扣个税,并对单位应扣未扣个税处以1倍罚款。未申报收入扣除实际发放工资、房租支出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3万多,可用之后年度利润弥补。

应缴个税6200元,因为大部分员工已经离职并无法联系,实际追缴个税1000多元,对单位罚款6200元。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再对公司因为没有如实申报收入处以8000元的罚款。这样全部加起来公司将因为这个事件支付4万元多【1.35×2+0.8+0.62+0.1】,比工资可扣除之前少支出9万元。

  • 税务律师评析

本案并不复杂,争议就是未申报收入,在补缴所得税时,相关支出是否可以补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稽查所只要求公司对未申报收入进行补申报,却不允许对与收入相关的工资支出进行抵扣,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在税务律师的介入下,最终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未入账的成本最终得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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