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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但经全员同意解除违纪员工是否违法?

       2013年10月25日,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产品设计工程师。2018年5月7日,A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经公司发现,你在岗期间连续旷工三天(2018年5月2日至4日),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决定于2018年5月7日与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认为A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未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也未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系违法解除,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则认为成立工会组织是企业员工自愿的行为,并非企业法定义务。A公司规模小,员工仅8人,也不可能成立工会组织,且A公司在开会时已告知所有员工张某被开除一事,故认为其解除张某的行为合法。

       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判如诉情。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A公司虽然未建立工会,但是即使未建立工会,也应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询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现A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关系时既未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也未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且未能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故张某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A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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