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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駿精赛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保密制度

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各级各类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此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商业秘密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有关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人事薪酬信息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駿精赛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1. 保密岗位

保密岗位是指从事的工作涉及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对公司的资金、财产和员工起重大作用或影响的岗位。

公司根据各岗位涉及商业秘密的性质及其影响,对各保密岗位进行分类,各类保密岗位具有不同的保密要求。

保密岗位的分类及各项要求,由公司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1. 保密范围

公司保密范围如下:  

(1)与本公司发生营销关系的客户名单;

(2)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情报资料、计划或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书;

(3)公司在营销活动中所积累的特有的营销方式和手段;

(4)公司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测试等相关资料;

(5)公司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

(6)公司的各种会议、决议和内部重大事务的记录等;

(7)公司带密级的各类文件(包括人事档案、工资状况等);

(8)公司重要场所如质量检测区域、产品生产区域、产品研发区域等。

(9)其他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保密规则与保密管理

第五条   密级确定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公司产品研发方案、产品推广方案、客户资料、采购资料、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图纸、员工薪资、财务数据等为绝密级;

(2)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情况、重要会议记录等为机密级;

(3)公司现行或规划构思中的管理制度、管理文件、员工人事资料等为秘密级。

第六条  保密规则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遵循以下规则:      

(1) 本公司各类人员都负有不泄露或为私利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共同使用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义务,并承担维护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责任;      

(2)本公司各类人员在公司的任职或经营活动中,凡知悉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均负保护责任,并承担实施保密措施的义务;     

(3)本公司各类人员在公司的任职工作或经营过程中,可能获得或了解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均应具有保密责任,并承担不泄露、不打听、不谈论的义务;      

(4)上述规定的保密范围的相关资料有密级资料外出时,要妥善保管。 

第七条   保密管理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公司各级部门对涉及保密范围内的相关资料,应当设专人保管,并建立保密档案及台账;      

(2)保密档案及相关资料应当归入具有保密措施的橱柜内,有关开锁密码应定期更换,并专人管理;      

(3)电脑储存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定期清理和检查,特别是涉及保密范围内的资料和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储备,并做好防泄密措施;     

(4)员工在离职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当将保密范围内的相关资料及载体同时移交,并做好登记手续;      

(5)涉及保密范围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器及其他载体,应当归入档案系统保管,借用人员需经批准,并做好借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保密岗位的管理

公司保密岗位工作应注意遵守以下规定:      

(1)保密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应当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能上岗;

(2)用人部门应会同公司人力资源、保密等有关部门,共同对保密岗位的员工进行审查考核;      

(3)审查考核认为员工违反保密要求的,应当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或与员工签订的有关保密协议的约定,视情况作出处理或处罚;     

(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任职期间不得在同行业或相似行业的其他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内从事任何兼职工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公司支付不少于      万元的违约金;      

(5)员工在任职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防止泄露秘密信息。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所有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泄露或者披露任何有关信息;     

(6)员工应当依照公司规定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秘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任何公司秘密信息,不得利用秘密信息为自己或者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7)员工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消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对其在任职期间获悉的公司秘密信息仍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保密责任及违约处理

第九条    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理

    公司秘密信息是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严格保守公司秘密信息是全体员工的义务和责任。如员工违反保密制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掌握或了解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员工,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谈论或利用相关内容的,给公司经济损失的,则按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总和的1倍赔偿,实际赔偿数额不低于20万元;      

(2)与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无关的员工,故意打听或窃取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公司按照违纪处理;      

(3)负有保存、整理公司秘密信息资料的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带离相关资料出公司的,若造成公司损失的,则按损失的实际金额的2倍赔偿;员工将秘密信息资料作交易而获取个人利益的,则按利益的3倍赔偿,实际赔偿数额不低于50万元,公司并将按违纪处理;  

(4)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实际赔偿数额不低于60万元,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视其情节給予警告、扣发薪酬、解除劳动合同、罚款以及责令赔偿等处罚,并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商业秘密的公开

第十条  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的方式:

(1)所有人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此时其因丧失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业秘密。    

(2)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转变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一旦经过专利申请的公告程序,不论是否最终能够获得专利权,均已不能再保持商业秘密。   

(3)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而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他人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等途径获取该商业秘密。   

(4)由于保密措施不当导致商业秘密被迫公开

(5)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上述情况下,原商业信息因丧失秘密性而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解释权与修订权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总经理办公室还将视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