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7年2月,甲公司将其中标承建的村级公路硬化工程转包给胡某。同月,胡某与邓某、罗某 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胡某、邓某、罗某三人共同投资修建前述公路。该工 程于2017年8月完工。2017年9月12日,三人订立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1.对已收取的工程款 除去支出后均已分配处理,各方无争议。2.尚未收回的36.9万元工程欠款折合20万元交由胡某 负责追讨,限半年内收回,邓某、罗某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由胡某付给邓某、罗某各 66666元。2018年10月邓某、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按结算协议向其履行给付义务。胡某则 以因工程质量问题致使工程欠款无法收回为由拒付。分 析
专业人士认为:未收回债权是合伙人的共同债权,清算时可以作为合伙财产进行分配,胡 某应当按结算协议向邓某、罗某支付利润分配款。
理 由
1.清算时合伙财产的范围。债权作为债权人所期待的利益,也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合伙财 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合伙清算时的财 产包括物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因此,未收回债权属于清算时的合伙财产。免责声明:本平台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提供任何保证,仅作参考。文章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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