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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了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能否以重大误解请求撤销

    案件简介

    2015年9月2日,A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甲公司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A于2015年9月5日查出已怀孕多日。A于2015年9月23日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自2015年9月3日起与甲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裁决:对A的请求不予支持。A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于A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A与甲公司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订立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内容于法不悖,具有法律效力。

    A称其在订立协议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属重大误解。法院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而A在与甲公司订立解除协议时,对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不存在错误认识,对其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明知的,因此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是A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A作为已婚妇女,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本应在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后才慎重决定,A称订立协议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是A对自身生理状况的认识错误,并非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性质以及行为的后果存有误解。

    A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对A要求甲公司从2013年9月3日起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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