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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单位解除合法吗?

    案件简介

    左某原系六福珠宝公司员工,因左某工作所在的周浦XX店将撤柜,2015年8月19日,六福珠宝公司向左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通知左某于2015年9月11日起调往奉贤东方商厦店工作,薪资不变等等。2015年9月1日,左某向六福珠宝公司邮寄一份情况说明,表示调动工作应征求左某同意,左某不认可公司的安排,因公司原因无法让左某在周浦XX店工作,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应当支付左某经济补偿金等等。2015年9月14日,15日,16日因左某未到岗,六福珠宝公司给予左某三封工作催促通知及警告信,告知左某的行为构成旷工并给予记大过三次。2015年9月18日,左某向六福珠宝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六福珠宝公司未提供住宿或班车,也不提供任何津贴,导致左某已经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为由,通知六福珠宝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9月18日,六福珠宝公司向左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以左某在劳动合同期间无故旷工已逾三天,左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六福珠宝公司处规章制度,并对六福珠宝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告知左某于该通知送达之日起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即告解除等等。

    2015年10月12日,左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六福珠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000元。仲裁委员对左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左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六福珠宝公司支付左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000元。

    争议焦点

    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解除是否合法?

    裁判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但企业因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行使其经营自主权,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劳动者岗位是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左某、六福珠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左某的工作地点为上海,且六福珠宝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起将周浦XX店撤柜系其行使经营自主权,故此后六福珠宝公司安排左某至奉贤XX店工作亦无不可。然左某在接到通知后一直未至新岗位提供劳动,且在六福珠宝公司明确告知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六福珠宝公司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仍采取拒绝的方式消极对抗,故六福珠宝公司据此与左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于左某提出的要求六福珠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左某即使对六福珠宝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有异议,也不应以旷工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六福珠宝公司解除左某劳动合同合法,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但在现实中,有部分用人单位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必须服从。要判定该约定是否有效,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还是要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会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合理的,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但若用人单位滥用该约定,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给劳动者履行原合同造成了实质影响,则不能以该约定作为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合法理由。因为该行为已构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劳动者不服工作地点调整而缺勤,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问题,首先取决于用人单位作出的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法。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并未对劳动者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而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合理的经营安排的,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对劳动者进行违纪解除。

    律师建议:实操中,单位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调整工作地点具有客观合理性;二、调整工作地点不能降低薪酬待遇;三、调整工作地点一定要与劳动者反复协商;四、应当为地点变更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进行必要的补偿或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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