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将人灌醉劫财,是盗窃还是抢劫?

  一、案情回顾

  80年出生的刘某是贵州织金人,小学毕业后,辗转外地务工。今年7月初,刘某与邓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商量准备通过微信搜索附近女性,然后加好友聊天,再把她们约出来用酒灌醉,从她们身上弄些钱财过来。

  到了月底,刘某让王某把他微信中的女网友李某约出来喝酒,因为他看到李某照片有一张是脖子上挂着一根金项链,如果能够把她灌醉,就可以在其醉后“偷”得该项链。王某答应了刘某的提议,便约女网友见面吃饭。当日,刘某一行驾车来到李某住处,接上李某后来到三门健跳一个饭店请李某吃饭。饭桌上,三人轮流向李某敬酒,一杯接着一杯,蓄意将其灌醉。当时,三人点的菜还没有上齐,李某就已经醉了,整个用餐过程,李某至少喝下五六瓶啤酒。刘某等人见李某已被灌醉,便将她扶上车,送其回家。

  期间,王某负责驾车,李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刘某与邓某坐在后排。车子开出一段距离后,刘某与邓某见被害人李某已经昏昏睡着,便将李某的包拿过来翻找,找着了700元现金,这笔钱被三人劫走挥霍。为了劫走李某脖子上的项链,刘某故意推搡李某,见其没有意识,便伸手去拿李某脖子上的项链,但是拿不下来,刘某告诉邓某其包里有指甲剪,让邓某拿指甲剪把项链上的绳子剪断。在邓某剪断绳子后,刘某轻轻地把项链抽了出来。得逞后,刘某等人开车到李某住所附近,将醉酒无意识的李某放在路边的石头上, 便驾车离开。

  回去后,刘某找到其女友曾某,告诉她这条项链的真实来源,并委托曾某处理。女友曾某将项链拿到典当铺以4700元的价格出售,非法所得均被两人挥霍。

  二、不同观点

  被告人刘某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仅仅以喝酒的方式将被害人灌醉后非法占有其财物,这种应行为属于盗窃罪。

  被告人刘某将被害人灌醉后使其丧失了反抗能力,并非法占有其财物,与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并无区别,应属抢劫罪。

  三、法院判决

  12月26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灌醉酒的方法致被害人不能反抗,并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曾某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如下判决:

  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四、法官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抢劫罪侵犯的不仅是财产权,还有人身权。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刘某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而是以喝酒的方式将被害人灌醉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从表面上看,暴力、胁迫的犯罪手段与以喝酒方式灌醉后劫财的犯罪手段不同,但二者实质是一样的,即两种行为都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被非法占有财物。被告人将被害人灌醉后劫取财物,属于刑法规定的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

  抢劫犯罪中的“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作用对象都是被害人人身,在程度上不要求危及人身健康、生命,只要达到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反抗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即可,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等等。但如果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原因,如被害人自己饮酒过度后不知反抗,然后行为人临时起意乘机拿走财物的,则只能构成盗窃罪。但本案被告人系蓄意谋划,以灌酒方式劫取财物,并非被害人自行醉酒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故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