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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

  1994年我国实行增值税税制改革,并全面实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扣税的征收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地位,使不少不法分子见利忘义,不惜以身试法。下面就以我市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比较典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例。

  案例一:该案件是近几年我市查处的数额巨大的专用发票虚开案。

  案犯姚某,男,吴江盛泽人,系吴江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案发前已注销)和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1月至2003年3月,姚某在担任两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违反发票使用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直接或间接通过钱某(已判刑)等人为山东省济宁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等2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价税合计733万多元,其中税款106万余元。另姚某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吴江市某物资供应部法人代表彭某(已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至浙江省海宁市某制衣厂,价税合计16万余元,税款2.3万多元。

  经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吴江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一公司因在案发前已注销),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姚某系列案件中,另有 6户企业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直接责任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同时该系列案件中有十多名中间人或发票掮客也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判刑。

  案例二:钮某,男,吴江人,系吴江市某织造有限公司经理。2003年11月,钮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本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王某的要求,从其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至王某的服饰有限公司,价税合计近40万元,税款近6万元。钮某还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近20万元,税款近3万元。经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钮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三:种某,男,山东微山县人,案发前在吴江北厍某鞋厂经营部打工。种某在2005年4月间,卖给吴江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价值15.1万元的鞋扣,因其所在的鞋厂经营部不具开票资格,就根据手机上看到的短信,与深圳的张某联系,支付6%的手续费,从深圳某公司虚开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吴江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5.1万元,税款2万多元。经税务部门鉴定,上述2份发票均系假票,后种某自首。经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种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从不同的侧面深刻展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标准及行为特征。姚某案件,以营利为目的,主观意识明确,其涉案金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触目惊心。钮某案件,对当今纺织行业有着很好的教育意义。目前我市纺织市场的有些私营业主,因为有不需开票的销售,自认为有开票的额度,随意使用开票权,看似合情,实则掩耳盗铃。种某案件看似愚昧,但也反映了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抵不住诱惑,就会滑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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