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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显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01定义
   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也称之为实际投资人,指的是,实际对公司出资,但不具备登记股东形式,仅依据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的人。

02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是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也允许隐名股东通过法律程序“走出幕后”的,但是对于其成为显名股东必须满足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组织,所谓“人合性”,是指以股东出资为公司信用基础,各股东按照约定向公司出资而组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3款规定中的“公司其他股东”并不包括持有争议股权的显名股东。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强调人合性,因此表决权按人数算,而非按照出资比例算。

03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公司,隐名股东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会影响自己名下会影响公司人合性以及原有的股权结构,对公司其余股东权益产生影响,因此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隐名股东欲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另外,此处享有表决权的“其他股东”不包括持有争议股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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