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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分红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资产收益”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司股东依法有从公司获取利润分配的权利,俗称“分红”。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红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是:第一、缴纳税款,第二、弥补亏损,第三、提取法定公积金,第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五、分红。其中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应为税后利润的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3)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股东会的分红决议,及时向股东支付红利。

        (4)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的决议投反对票的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红按照《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除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形之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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