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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P2P网贷的监管思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2016年3月的政府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也是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对于P2P网贷,在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下称为《指导意见》)中已提出了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2015年12月,中国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P2P信息中介定位,并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行为。伴随国家和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行业自律越发完善和有效,投资人投资心态日趋成熟,互联网金融的内在价值将真正得以发挥。
   如前文所述,中国P2P业务模式归纳起来,主要围绕信息中介模式、担保模式和信用中介模式三种。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属于后两种,而真正属于信息中介模式的较少。针对《暂行管理办法》明确的P2P信息中介定位,需要对于P2P网贷的中介性质重新审视和明确。

我国对于P2P网贷的监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