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签约主播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为了买断“人气主播”的直播权,直播平台通常会和主播们签订“独家协议”。游戏主播甲依据“独家协议”,要求直播平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拒后,将该直播平台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申请确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甲是某网络游戏的职业玩家,拥有较高人气的他,在参赛之余做起了网络游戏主播,吸引了众多粉丝围观、赠送礼物打赏,订阅粉丝数达几十万人。某直播平台看到甲的高人气,决定将其挖到自家直播平台进行独家直播。

2019年10月,甲与乙公司签订《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由乙公司安排其在公司旗下直播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协议约定,未经允许,甲不得在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分享,不得为公司制定或者认可范围外的游戏进行直播、视频发布及解说,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此外,协议还对甲在合作期内的直播天数、直播时长及直播报酬进行了约定。

次月,当甲拿到乙公司支付的报酬时,发现公司未帮他缴纳“五险一金”。甲很纳闷,他认为自己和公司已经是劳动关系,公司理应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公司却以非公司员工为由,拒绝了甲的这一要求。后来,甲要求乙公司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同样遭到公司的拒绝。

2020年2月,甲退出乙公司旗下直播网站的指定直播房间,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支付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以甲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甲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甲指出,乙公司是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乙公司每月为自己发放酬劳,自己需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因此双方关系实际为劳动关系。乙公司则称,甲并非公司招聘的劳动者,甲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地点选择是否直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其自己掌握,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网络游戏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乙公司因管理需要对甲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的约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乙公司对甲实施了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甲虽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和地点,其劳动力并不受乙公司的控制,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故甲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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