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第三款又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到底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关键在于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原因是如何形成的。

  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甚至死亡,那么依法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或劳动者的近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就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或劳动者的近亲属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法院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只有在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才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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