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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岗时应注意合理性

       案 情

2018年6月,甲公司将乙调往A市甲公司XX购物广场工作,乙不同意调岗,未前往新岗位报到,仍在原工作地点上班。甲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乙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乙于2018年6月27日返岗上班,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乙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离职手续的函》,以乙连续旷工2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乙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依上述规定,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乙经济赔偿金。

评 析

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对“合理性”的正确把握:一是调岗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二是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三是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四是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本案中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乙的调岗合理、合法,特别是将乙调往A市工作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故乙对此不予接受并无不当。甲公司解除与乙劳动关系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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