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员工被违纪解除,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案 情

       朱某于2009年3月到甲公司上班从事采煤工作,双方于2017年10月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依法为朱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朱某离职后,于2018 年3月做职业病离职检查,被诊断患煤工尘肺壹期,构成七级伤残。检查费1480.60 元。甲公司对支付检查费无异议,但在朱某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有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 年12 月作出裁决:由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 179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 745 元、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30 264 元、职业病鉴定检查费1480.60 元, 合计137 668.60 元。甲公司不服仲裁,于2019年1 月20 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公司不支付朱某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但仍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被取消或降低其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朱某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甲公司支付。遂判决:甲公司向朱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6745 元,职业病检查费1480.60 元,合计58225.60 元;驳回朱某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请求。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所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后续医疗一种治疗补助;同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是对工伤职工因所受伤残对其再就业造成困难的一种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条例》之所以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两金”,也是为了使工伤职工不因伤残而影响以后的治疗及就业等。

       第二,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以工伤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也解除了与职工之间存在的工伤保险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的。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一旦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即应当支付“两金”。

       第三,对于工伤职工因本人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立法本意(第一条)可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法定权利。工伤职工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并不属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不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故劳动关系的解除,不管是基于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管是基于何种原因提出,均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职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并无关涉,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而取消或降低其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待遇伴随职工终身,非发生法定理由不能剥夺。工伤保险关系并非随劳动关系终止而终止,而且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与丧失工伤保险待遇也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四,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法定待遇,是职工遭受职业性事故伤害后依法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其赔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除非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拒绝接受治疗。工伤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仅承担违纪的法律后果,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改变其发生工伤事故的事实,虽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但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权利。

       本案中,朱某在甲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朱某的伤经确认为工伤,其伤残等级为七级,其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是其支付主体,用人单位甲公司不是该两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朱某工伤后因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均不能取消或降低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故上诉人甲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朱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免责声明:本平台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提供任何保证,仅供参考。文章、图片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