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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工作学历造假被开除 主张赔偿不被支持

       盖某于2007年5月到某公司从事保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盖某工作期间,公司对其学历进行审查,发现盖某提交的毕业证书真实性存在疑点,后盖某根据公司要求重新提交了一份盖有学校公章的证明,以验证提交的学历证明的真实性。但经学校证实,盖某所提交的证明均系伪造。

       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附件相关规定,该公司以盖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对公司造成欺诈为由,作出对盖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盖某不服,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盖某提交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以此为由,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与盖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盖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实践中,也有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入职承诺书,要求职工承诺恪守诚信,保证个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提交假学历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提供假学历的基础上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盖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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