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将报废车辆卖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

  某市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一辆解放牌卡车卖给一下岗工人刘某,由于担心交通管理部门不给过户,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将其用于个体运输业务。有一次,刘某拉了一车煤炭在国道行驶,突然刹车失灵,撞上前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出租车司机孙某受重伤。孙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花去医疗费13000多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应由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调节,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后因刘某缺乏赔偿能力,该赔偿协议一直未履行。2003年10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以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法院会支持他吗?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规定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应当与该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人进行理赔。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将该卡车强制报废,没收某运输公司的违法所得,并处卖车款相等的罚款,对刘某处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