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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后民事责任承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多元的,但就经营主体(相对消费主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两个基本大类。个体工商户就其民事责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法律规定较为明白、确定,也是人们认同的。然而,企业的经济性质是多元的,其形式也可以说是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还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等形式。这些企业中,它们既有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它们应如何来承担民事责任?尤其是在它们被撤销或吊销后,如何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实务中,处理也有较大差异。特别是企业因被吊销或撤销而被动退出市场经营主体后,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仅见于司法解释,而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此,笔者就企业吊销或被撤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的情形

        企业被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被吊销的主要情形有:1、企业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经营条件的,以及伪造证件骗取执照的。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同时违反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3、侵犯企业法人名称专用权,情节严重的。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情节严重的。5、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样,情节严重的。8、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的,责令限期补办后,逾期不办的,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9、企业依法破产,解散结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企业被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撤销,二是因企业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如企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国家、社会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主管机关可依法撤销该企业。

        吊销企业的权利,是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而撤销企业的权利则是国家或其主管机关来行使的。无论是吊销企业还是撤销企业,都是一种行政行为,它除了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外,通常也会涉及到该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从上面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的情形可以看出,除了企业是因依法破产、解散结算结束,对企业的债权债务等已清理清偿处置完毕的情况下,因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情形外,一般都会存在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的确定问题。

        民事责任确定的原则

        现代法律制度,对市场经营主体的 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都区别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而采用不同的原则来予以确定。

        1 非法人企业

        法律的根本价值就是要体现公平正义,使经济交往的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出资人(股东)出资 设立企业,目的是要通过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并享受其利益,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资人(股东)也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承担企业的债务等全部民事责任。世界各国对非法人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均采取了无限责任制度,即出资人(股东)对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无限责任,而非以出资人(股东)对企业的出资为限。我国也确定了非法人企业民事责任采取无限责任制度,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就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非法人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后,出资人(股东)应对该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 法人企业

        1、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根本原则

        独立的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尤其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问世,为现代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对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法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全部财务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则以对企业的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的这一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刺激投资积极性、扩大经营规模或降低企业成本,使得企业出资人(股东)可以利用这一制度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最终解散清算时,公司股东可以在依法清偿债务后分配剩余的财产,同时又利用这一制度把投资风险最小化,即使公司资不抵债,那么,出资人(股东)也仅以其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经济效率原则。我国的法律也确认了这一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在我国其它一些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企业法人被吊销或被撤销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基本原则,而不论这个法人企业的经济性质是国有、集体还是私营的,也不论其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2、出资人(股东)出资不实时补充承担有限责任原则

        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充分体现了经济效率原则,较充分地保障了出资人(股东)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承担风险的最小化。但就企业法人的债权人而言,他通常不能介入企业法人的管理和运作,当然对该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也就不可能了解得详细。然而,如该企业一旦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时,该企业的损失就有相当部分要由债权人来承担,这对债权人来说,是比较不公平的,这也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消极的一面。如果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抑或叫出资)不实包括出资不足额及抽逃出资很明显,削弱了企业法人承担债务的能力,恶意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这对债权人而言,更是极端不公平的。按照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应当给予必要的司法救济,以补充承担企业法人的本应承担而不能承担的责任,确保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根本意义上的落实,即出资人应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我国工商行政法规对出资不实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明确了出资人的行政责任,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的司法解释相继明确了注册资金不实时出资人和验资机构的相应民事责任。

        如果企业已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该企业已具备法人的基本实质要件,只是出资人(股东)实际出资不足,抑或事后抽逃出资。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投资人应在企业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的差额范围内或抽逃的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企业设立时系虚假出资,或投资人的出资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或虽出资达到了法定最低数额,但欠缺法人成立的其它基本要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企业实质不具备法人的基本要件,不能认为其具备法人资格。出资人不能仅就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的差额或抽逃资金的额度内承担责任,而应对该企业也承担无限责任。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时,主要是结合各类企业的登记要求,重点审查企业的外部条件,而对法人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注册资金的审查,则主要是对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有关单位、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为企业出具的注册资金担保进行的形式审查,如果这些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不实时,因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责任。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3月27日《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和1996年4月4日《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均明确了这些机构的民事责任。

        确定民事责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在法律看来,就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其性质究竟是什么?

        1 企业法人资格审查

        要确定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后民事责任的承担,即该企业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以及出资人和验资机构是要补充承担责任,均首先要对该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应当从企业登记档案着手。工商登记载明企业为非法人的,领取的只是《营业执照》的,理应确认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工商登记载明企业为法人企业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通常可以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在对企业法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进行实质审查时,应着重从企业的注册资金及其它资料着手进行审查。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的审查,必要时还要结合对企业帐册中关于注册资金的投入进行审查。如果企业的注册资金是虚假的,或者出资人对企业的实际出资没有达到该类企业的最低限额的,或者出资人的出资虽达到该类企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但在申请企业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文件,不具备企业法人其它条件的,即使工商登记该企业为法人企业,也应认定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应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而企业的出资人虽出资不实,但其出资达到了该企业法定的最低数额,或事后抽逃了注册资金,但企业工商登记时出资真实且符合企业法人其它实质要件的,应认定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但出资人应在实际出资与注册资金的差额范围内或抽资资产的范围内补充承担民事责任,在审查企业的法人资格时,要重点审查以下几类企业:

        1、企业和行政机关开办的企业

        这类企业往往资金不到位,甚至本身就是虚假出资的“皮包公司”,开办企业或行政机关与新设立的企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甚至帐册混同, 这些企业往往不具备法人资格。

        2、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企业和乡镇企业

        这部分企业很多是为了安排人员就业或收取管理费,由个人或合伙人借用企业的牌子,名为集体实为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出资不足,不具备法人资格,对这类企业,应当确认实际经营人和被挂靠单位共同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因“脱壳经营”而开办的企业

        这类企业是开办单位(企业)为了逃避契约义务,将原单位(企业)的原班子人马脱离出来,目的是为了摆脱开办单位(企业)的债务承担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此,应认定新开办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由开办单位和新开办的企业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4、大型集团公司

        这类企业通常规模较大,但实质是一个松散性的联营体,自身并没有多少资金,连法人的最低注册资本也达不到,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应由参加联营的各方对其承担民事责任。

        对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通常以工商登记为准,也通常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界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查明企业虽登记为企业法人而又不具备企业法人实质要件的,应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可直接否认其法人资格,确定其出资人或开办者对该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2 诉讼主体问题

        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在其被吊销或被撤销后,均应依法及时成立清算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然而,这些被吊销或被撤销的企业 往往经营不善,且很多是资不抵债的,具有结算职责的主管部门或出资人(股东)通过结算不但没有剩余财产可分配,更多的是该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或出资不足而应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些具有结算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常常怠于履行清算职责,致使企业的债权人索债无主。在此情况下,要首先确定诉讼主体。当然,也应明确,诉讼主体并非就是责任主体。非企业法人被吊销或被撤销后,以其开办单位或出资人(股东)为当事人承担无限责任,开办单位或出资人既是诉讼主体也是责任主体。法人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后,成立了清算组的,以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成立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或该企业的主管机关、企业出资人(股东)为当事人,以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此时的诉讼主体并非责任主体。如果出资人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还应在出资不足和抽逃资金数额内补充承担有限责任。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如验资机构为企业的开办提供了虚假验资报告的,可依法追加该验资机构为当事人,并判令其在虚假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该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 资不抵债时的处理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被撤销后,清算组在对该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时,发现该企业资不抵债的,应即停止清算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还债,以确保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得到平等保护,公平受偿。

        建议

        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后,如不及时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明确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利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企业存量资产的盘清,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建议颁布《企业清算法》,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被吊销、撤销和解散后清算的责任主体(应包含一般清算的责任主体和特殊清算责任主体)、成立清算组的时间要求及清算责任主体不及时成立清算组的法律后果,清算组的职责,清算步骤及企业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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