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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导读

        股权代持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和多方法律问题。本文仅从实际出资人的视角来探讨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给出若干防范建议。

        01 股权代持常见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实际上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权收益的一种持股方式。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在实践中的法律风险点可归纳如下:

        1、显名股东不予转付股权收益风险

        显名股东如果不按照《股权代持协议》将股东收益转交实际出资人,在此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收益。虽然实际出资人基于股权代持关系可以向名义出资人主张股权收益,但相应的维权成本和时间将增加。

        2、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确认受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实际出资人如要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机关登记的,仅凭借一纸股权代持协议书是不够的,还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3、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的权利

        显名股东处在台前,隐名股东居于幕后,两者通过一纸股权代持协议进行联接。在各种利益诱惑之下,很难保证显名股东不抛弃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去侵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其所实施侵害的主要情形包括:不向隐名股东转让投资收益;滥用股东权利,如在重大决策事项上擅自行使表决权;擅自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所代持股权等等。

        4、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或执行其所代持股权

        在代持股权情形下,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即视为其财产,在出现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或执行其所代持股权的情形时,隐名股东很难以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

        5、显名股东离婚或意外死亡,其所代持股权存在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而被分割的风险。

        在显名股东离婚或意外死亡时,其所代持的股权极有可能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而参与分割,此时,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被卷入婚姻或继承法律纠纷的风险。

        02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防控

        (一)《股权代持协议》关系重大,因此需要严格设置:

        1、《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约定名义出资人应取得实际出资人书面授意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2、明确约定代持股权不属于名义出资人的财产

        《股权代持协议》应约定代持股权非名义出资人名下财产,如名义出资人发生陷入债务危机、离婚、死亡等情形时,代持股权不能作为其项下财产进行处分。

        协议中可以进一步约定,如果名义出资人出现上述可能影响代持股权完整性和安全性情形时,应当第一时间履行告知实际资人和向债权人、配偶等披露的义务,并应实际投资人的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考虑到配偶的特殊性,《股权代持协议》可以要求其配偶承诺:“已经知悉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出资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且不会对代持股权主张任何权利”

        3、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

        严格的违约责任,可以增加名义出资人的违约成本,从而起到对名义出资人的威慑、约束作用,降低违约风险。

        4、公证《股权代持协议》

        办理代持协议公证有利于明确和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

        总之,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应有充分具有约束力的《股权代持协议》,以避免日后产生股权纠纷。

        (二)股权代持协议与股权质押担保并举

        实际出资人与股权代持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可以同时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由股权代持人将其所代持之股权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如此,既能有效限制股权代持人擅自处分其所代持之股权,也能在万一出现被法院保全或执行,以及被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分割的情形时,实际出资人能够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保留和收集股权代持证据

        为防止发生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应注意保留和收集能够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比如:缴纳出资款项的支付凭据,获取投资收益的相关凭据等等。

        股权代持因其隐密性和灵活性,已成为实践操作中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但是其法律风险不可小觑,应在事前做好充足的防范措施,才能避免陷入为他人做嫁衣的僵局。代持有风险,隐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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