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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认定的具体问题解答

        从实质要件看,股东资格的取得必然基于股东的投资,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首先要看该股东是否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并非向公司的所有出资都是直接性的,有时是间接性的。这主要是继受取得股东地位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对公司资金的注入是由原股东完成的,这种先前注入的资金因为继受行为而转换为继受人注入的资金。

        从形式方面看,投资人因向公司出资而成为股东必须借助外在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外在的表彰形式就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当中。因此从形式上讲,凡是股东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者,即可推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或依法继受股权之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却没有记载或没有变更记载,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应股东请求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予以相应记载或者变更记载。如果因为上述原因引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只要股东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对股东进行了记载,股东的出资或者继受行为却有瑕疵,怎么办?

        第一种情况,股东的出资行为有瑕疵,如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应承认其股东身份。如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作价不实,则应有该股东向公司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采取的是形式有效原则,目的是维持公司行为的持续性和有效性,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第二种情况,股东的继受行为有瑕疵,股东能否继续保有其股东身份,则取决于其继受行为是否依法被撤销或无效。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股东资格自然无法保有。在继承纠纷中,如果法院判决确认该股东根本没有继承权,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也不能继续保持。

        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公司却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应股东的要求签发出资证明书。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公司却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应股东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此时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但必须注意的是,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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