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合伙易于发起,且组织形式较为随意,实际经营中可以及时对合伙事务及相关约定进行调整,因此民间运用较为普遍。个人合伙主体通常是基于较高的熟识度和信任度,但由于其组织的松散性带来了权利义务不明确、财务账目管理不规范、合伙经营事务不透明及合伙清算存在人为障碍等诸多问题,由此造成合伙人之间的分歧和失信,进而产生合伙纠纷。
个人合伙的要素
(1)主体为两个以上自然人;(2)有合伙协议(原则上是书面形式,特殊情形也可以是口头形式);(3)共同出资(包括资金、实物、技术性劳务等);(4)参与盈余分配(共负盈亏)。
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
合伙关系建立目的自然是为了共享盈利,但是对于风险是否愿意共担才是认定的关键因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共同承担风险的合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
自然人一方仅向合伙组织提供特定财物的使用权收取固定回报,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的,应当认定为租赁关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自然人一方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报酬的,则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退伙(或解除合伙关系)及财产分割
除合伙协议中有相反约定外,原则上退伙是自由的,但是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那一方合伙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个人合伙“清算”程序
我国法律未对个人合伙解散清算程序进行规定,个人合伙的清算程序不是合伙案件的必须程序。一般个人合伙清算的程序为: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清算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达成一致意见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合伙人应当提交清算资料而拒绝提交,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拒绝提交清算资料的合伙人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解除合伙关系时能否请求其他合伙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合伙人的投入成为了合伙财产,在退伙时应结合合伙债权债务进行分割,无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且个人合伙本身就是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游戏规则,出现的经营损失也只能作为合伙债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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