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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吗?

        公司出于发展增资扩资等目的,会签订“对赌协议”投资争取收益最大化。但对投资者而言,投资不慎可能会满盘皆输,所以有些人出于保险等因素考虑,就会在对赌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条款。如果形成格式条款,将直接影响双方的利益,并且会影响该条款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通常都不是格式条款,因为这类条款都是非单方预先拟定或者反复使用的,不属于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也就不能认定为格式条款。

        当前已经有明确规定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但在“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需满足以下:

        1、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通常上,只要当事人自愿自主签订“对赌协议”,且对其后果有清楚认识,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可以随意否定对方的意思。

        2、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赌协议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应该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一般地,“对赌协议”中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为有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最后,当事人签订“对赌协议”后,虽然一般不认定为格式条款,所以可以避免格式合同有效性的纠纷。不过,订立协议后应该积极履行,该回购股权的回购股权,该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如果其中一方违约,并且涉及的股价较多的,那么就要积极去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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