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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如何担责

        案情简介

        A公司系有限公司,股东为40多名自然人,E自1994年至今持有A公司2.86%的股份。A公司章程载明: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非因客观原因决策失误或违反法律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B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该公司的日常工作。未经A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B于2006年8月8日擅自将A公司的60万元资金以票据转账的方式出借给D公司。D公司到期只归还A公司10万元,尚余50万元未还。A公司于2007年2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2007年7月17日,法院判决D公司归还A公司借款50万元,并由D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划了D公司银行存款,由于没有足够金额而执行终结。此后,E向A公司监事C书面反映B擅自将公司资金借给D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并要求起诉B。C回复E称“不能给E明确答复”。E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高管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或将要实施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结果对公司造成了损失。B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A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公司章程,将A公司资金借贷给B公司,给A公司造成损失,这种客观行为反映出其主观心理有明显的故意,并对公司造成了损害结果,审理法院以此认定本案法定代表人B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符合“商业判断规则”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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