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果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股东仍然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将会使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1、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公司在依法进行清算后,存在两种结果:
一是经清算后公司还有剩余净资产,则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可依法分配剩余财产,再注销公司;
另一种则是资不抵债,此时如果作为清算组不能与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从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作为股东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切记: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否则可能就会对企业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未经清算注销,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权法
虽然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但是仍然有很多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根本不清算;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来注销公司;更有甚者,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仍然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
上述违法注销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其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办理注销公司的第三人,也可能被追责
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工商登记部门要求出具“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承诺函。若你作为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存在公司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你注销公司时所作的承诺,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4、法院可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债权人届时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在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务必依法清算,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否则,若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将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性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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