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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不懂这三个问题,后果很严重!

        在和投资人谈判过程中,要清晰企业的投前估值和投后估值,另投资人投资之前,企业是有价值的,这个估值如果是认缴的,不用再补齐出资,再者,企业家如果想保证企业的控制权,要提前进行谋划,以免出现控制权失控的结果。

        股权已经成为企业家的必修课,不懂股权可能在不知不觉间栽个跟头,我们先来梳理一个真实案例:

        案例

        张总,80 后,是深圳一家互联网企业的创始人,2014年辞职创业。出于公司实力的考虑,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因为缺乏资金,公司注册资本全部采用认缴方式。

        企业在 2017年步入快车道,流水达到 20 亿以上,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非常激烈的市场竞争,张总也一直在主动寻找投资人,2018 年经朋友牵线搭桥,觅得一实力雄厚的投资人,双方经过多轮的谈判,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1、投资人投资 5100 万元,占股 51% ,朋友李四(化名)牵线搭桥,李四出资 1900 万,占比 19% ,张总及其原创业团队占比 30% ;

        2、张总及其创业团队在公司分红之后,用分红款将原认缴义务补齐。

        碰到这个问题,你又是如何思考的?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解答:

        投前估值和投后估值

        这个问题,非常多的企业的家区分不清楚,包括张总,当我们问企业估值多少钱时,他说估一个亿,我说是投前估值一个亿还是投后估值一个亿,他说不懂。

        按照张总和投资方的沟通,双方对项目的估值是 1 个亿,按照张总的理解,该项目估值是1个亿的,但现在的结果是项目估值 3000 万,和张总的心理差距还是挺大的,因为他一直认为他的企业估值是一个亿的。

        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

        根据双方商谈的结果,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张总需要用分红款来回填张总应当认缴的出资款义务 3000 万,这实际上等于公司是给予张总及其团队一份期股,也就意味着张总原团队的 3000 万估值是不存在。张总听到这样的结果,张总很诧异。我们告诉张总如果 3000 万的估值是存在的,则公司 30% 的分红款应当归属张总及其团队支配,不用再回填公司的认缴出资。

        小贴士:股东对公司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股权增值,或希望得到公司分红,大多数股东都知道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但在出资认缴制下,是应该按认缴出资分红还是按实缴出资分红呢?其实有限公司既可以按实缴分红、也可以按认缴分红,还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但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前提必须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写进章程。

        关于企业的控制权

       张总最关心的关于控制权的问题,确实是企业的隐患,鉴于张总有继续控制企业的需求,不希望自己的企业拱手让人,但目前张总与投资人商谈的股权比例对张总是极为不利的,张总所占的股权比例过低,仅 30% ,尚不足一票否决权。

        在股权比例如此之低的情况下,如何控制公司,这种情况是非常艰难的,张总已经处于不利的位置,由于双方的合同还没有签,还有争取的机会,我们认为张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张总的表决权占绝对多数。因为双方合作的公司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有限公司表决时,可以采取同股不同权的方式,所以张总可以和投资股东约定:张总及其团队的股份占比虽小,但表决权可以占绝对多数,从而控制公司的实际经营。

       其次,张总还可以提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如果公司设立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总可以和投资人约定,张总及其团队提名董事会多数席位,同时张总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再次,争取投资人将表决权委托张总行使。这是更为稳妥的方式,张总争取让投资人将表决权委托给张总行使,这样更便于张总控制公司。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总结如下:

       在和投资人谈判过程中,要清晰企业的投前估值和投后估值,另投资人投资之前,企业是有价值的,这个估值如果是认缴的,不用再补齐出资,再者,企业家如果想保证企业的控制权,要提前进行谋划,以免出现控制权失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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