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公司虚假增资的5大法律风险

        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法律关系中受让增资款的主体是公司,而非像转让股权法律关系中的受让股权转让款的是其他股东,股东有权在股权比例范围内优先认购增资。公司增资会导致注册资本的增加,增加公司的责任财产,影响公司的债权人,故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虚假增资的法律责任规定较重。

        一、公司增资时股东虚假增资,其他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关于公司的发起人与其他股东是否对**股东新增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并没有区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2003]执他字第33号《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暇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复函》精神,“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

        二、股东持股比例不因虚假增资而改变。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三、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不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 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2]苏执监字第171号《关于南通开发区富马物资公司申请执行 深圳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但是,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交易人(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股东按照其承诺履行出资或增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法定的资本充实义务,股东出资或增资的责任应与公司债权人基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其责任能力产生的判断相对应。

        四、董事未尽勤勉义务,对股东的虚假增资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违反该条规定的董事忠实勤勉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以股东因过错而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五、虚假增资中营业账簿不应纳印花税。

        裁判要旨: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应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于营业账簿领受时缴纳印花税。当上述计税基础增加时,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本税案中,企业虚假增资,但未就增资部分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印花税并加收滞纳金。法院最终因该增资行为没有事实基础,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免责声明:本平台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提供任何保证,仅作参考。文章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宋长贵律师团队

上一篇: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是否享有优先权?

下一篇: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