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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何不同?

发起人协议又称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人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

 

      1、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在实务中,在订立有发起人协议的场合,往往是以发起人协议为基础制订公司的章程,发起人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

 

      2、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尽管目标一致,关系密切,但两者毕竟在性质和功能方面不同,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是否必备文件不同

      在我国,除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通常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法律文件,但公司章程是必备性文件。

(2)是否要式文件不同

      发起人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订,是公司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且需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必要的形式审查甚至实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从效力的范围来看,发起人协议由全体发起人签订,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发起人协议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管理机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制订公司章程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订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

      从效力的期间来看,发起人协议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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