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律师

利用合伙企业形式降低所得税

  负责律师:宋长贵律师

   案件内容

  甲、乙、丙三人预开设一家公司,但不知采用有限公司还是设立合伙企业对于避税更有利。公司负责人向宋长贵律师团队宋长贵律师咨询。了解这两种类型的企业的利弊。

  律师工作

  甲、乙、丙三人预开设一家公司,但不知采用有限公司还是设立合伙企业对于避税更有利。公司负责人向宋长贵律师咨询。了解这两种类型的企业的利弊。

  2、不同的是所得税,公司都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自然人投资的公司,在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分给投资人的利润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全部应税收入扣除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额按照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摊,根据分摊的所得额按对应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税。

  律师建议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多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公司中股东均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有限公司较合伙企业更能规避企业风险。

  2、如果单纯从节税的角度出发,开设合伙企业要比开设公司能更大限度的避税。(其利润分配给多个投资者时,其应纳税所得额被分解稀释,所对应的适用税率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