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伤人后在现场等警察算自首吗?

  案例回顾

  刘阿姨的儿子小晋是个冲动易怒的年轻人,几天前,小晋和两个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几个人多喝了几杯酒,因为说话声音太大,影响了邻桌吃饭的小胡。小胡很是不满,最终演变成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当时酒后冲动的小晋抄起酒瓶子将小胡头部打伤,见到小胡头上流出了血后,在场的几个人包括小晋在内都傻了眼。小晋自知自己是打伤人的罪魁祸首,干脆直接坐在了地上,冲着现场的人们喊,“我知道我打伤人了,我不走,你们报警吧!”随后警方到达现场后将小晋等人带走,他也如实供出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法医鉴定,小胡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事发后,刘阿姨立即帮儿子“补救”,她多次登门向小胡及家人道歉,并赔偿了医药费,希望得到小胡及家人的谅解。然而小胡情绪始终很激动,他和家人都认为小晋即便当时没有逃走也不应该算自首,毕竟小晋并没有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

  “视为自动投案”有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小晋在现场等待警方来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制度的设立目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司法解释原则,是应当认定为自首行为的。

  自首后能否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了具体解释。对于什么是自首,根据该解释第1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另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仅自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