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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实用技巧

  随着近期备案门槛全面抬高,私募基金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速度明显放缓。自2月5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入行的私募在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一个多月后,终于有私募成功过江,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上终于出现了新面孔。

  什么是法律意见书?

  它是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出具法律意见书实务技巧

   1、在私募登记备案培训会上海站中,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主任董煜韬表示,多家机构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高度雷同,模板化严重,也存在内容极度简单的情况,这些是不符合要求的。对于法律意见书,我们没有统一的模板。对于市面流传的统一模板,建议大家不要用。

   2、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十四点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不能将相关的或相近的事项合并。比如,不能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放在一个小标题内,不能将高管从业资格的内容合并在公司从业人员中发表意见。虽然基金业协会目前并没有发布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范本,但是从这点反馈意见上,明确了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布局,十四点事项要逐步发表意见,不能合并发表意见。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部分,并不提倡将十四点事项的意见简单叠加复述,而是要采用“完整陈述尽职调查的过程和手段+整体结论”的方式,如果有保留意见或其他提示事项,也建议在结论部分体现。

   4、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不能束之高阁,而是要有自上而下的执行力。若是新成立的公司、从业人员不多,建议公司出具相应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会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保证内部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6、 信息一致;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作出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完整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
  法律意见书指向的实际控制人应与系统提示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

   7、律师获取材料的方式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法律意见书发表的相关意见必须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判定依据和明确结论性意见。

   8、律所核查和验证内容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3)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