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P2P平台的法律风险

一、P2P运作结构 
P2P的典型结构为: 

P2P网贷是如何运作的

P2P网络借贷业务,实质上就是通过P2P信息平台将传统的民间借贷通过第三方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关联、对接、撮合,从而实现借款方和出借方达成民间借贷业务。 
那么,P2P信息服务平台在业务开展中,能从事哪些业务?不能从事哪些业务?应当遵守哪些业务规范?目前尚无正式出台统一标准。 
我们只能从央行及银监会在不同场合的谈话中,去整理、去揣测国家层面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相关要求。 
一、央行界定的P2P三要法律红线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 
P2P网贷作为一个新型行业,在国内拥有广阔的市场,因此前景可观。然而收益与风险同在,由于P2P网贷行业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所以,行业内存在一定的乱象。就拿今年10月份来说,破产倒闭的P2P平台就达20余家。但与此同时,国内的P2P网贷在10月份就突破了100亿的成交额。 
在此期间,投哪网也一直积极呼吁相关部门对网贷进行监管。P2P网贷的倒闭潮也引发了监管层的担心。对此,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人士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做出明确的风险警示,界定了其业务经营界限。 
央行负责人在明确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并提出了两个“明确”,三个“不”。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同时,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涉及非法集资行为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资金池模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即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等市场,有的甚至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放高利贷的方式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这也是为什么投哪网一直提醒投资者不要随意碰高息的平台。 
央行对P2P业务发展划定了界限,这意味着今后P2P平台应当回归中介属性,去金融机构化。为此,央行条法司也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警示,首当其冲的便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与此同时,央行在如何确保P2P网贷平台回归中介本质上,提出平台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的建议。另外,央行还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 
二、银监会明确P2P的四条底线 
继P2P明确划归银监会监管以来,2014年4月21日,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包括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等。 
刘张君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记住四点: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刘张君表示,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现象,公众需要注意。 
刘张君指出,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二种情况是,一些P2P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以多个身份的名义在P2P网站上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第三是,个别P2P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以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三、P2P平台可能触及的法律风险 
(一)、平台运营商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 
1、平台运营商不参与借贷活动无法律风险 
针对平台运营商的风险,很多人会首先考虑到其运营合法性的问题,事实上,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型形式并不存在法律上障碍,P2P网贷平台承担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认定、法律手续和投资咨询等服务,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借贷的实质经济利益中,只充当中介的职能。 
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表述。当然,出借人只能是自然人,若是企业法人作为出借方,则需要满足其他法律要求,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法人出借方。 
2、平台运营商参与借贷活动涉嫌“非法集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非法集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统一的“非法集资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集资大致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把投资人的钱借出去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出去,这就与银行存款放款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这就有被司法部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易信的“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就有此法律风险。另如P2P运营商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同样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经营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在借贷活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由于P2P运营商大部分不具备“融资、理财”经营范围且所涉业务又是特管行业,这就很容易被扣上“非法经营”的罪名。 
(3)、集资诈骗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种行为是集资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3、P2P平台运营商涉嫌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如果通过P2P平台出借的资金真的是“黑钱”,P2P平台运营商如果仅是提供的中介服务而未参与其借贷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网贷平台即使被动参与了洗钱服务,因不具有主观上“洗钱”故意,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P2P平台运营商主动参与到“洗钱”过程中,那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的。

(二)、投资人投资行为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 
1、投资收益保障系数较低 
P2P业务主要是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较大比例贷款业务是无抵押无担保和纯信用性的。即使是几个国外运营较为成熟的P2P网贷平台,其逾期率和坏账率仍达到3%以上甚至更高。国内社会信用坏境和客户金融行为习惯更加不成熟,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性和信用认定的模式的难度和风险较大,很难保证借出的资金能按约收益。当然风险大,收益高,这还主要是看投资人自己承担风险程度的高低,是否出借,由出借人自己选择。 
2、易触发“高利贷”的红线 
《合同法》在第211条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和该司法解释也就基本构成了“高利贷标准”的定义和自然人之间合理利率借贷的合法性。由此,在P2P网贷的模式中,各方只要守住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边界,则其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框架下,合法性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在国内P2P实践中,出现了实际利率不超过4倍,但加上P2P平台的服务费用超过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情形,目前没有能判断其违法的法律依据。因此,这部分资金究竟是否属于“高利贷”的性质,目前暂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给予界定,依旧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

(三)、借款者面对的民事法律风险 
针对借款者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上。 
为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P2P平台往往要求客户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财产状况、电话号码等。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没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么将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就目前运营情况看,P2P平台只需登录注册即可随意查看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对借款人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是相当不利的。